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救助/補助金辦法

                                                 制訂日期:2019.5.1

第一條  主旨

    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

    )為協助因意外事故、重病、死亡、災害或其他變故等因

    素,致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或個人,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設籍於桃園市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  適用範圍(項目)

一、    醫療救助

因遭受嚴重傷害或罹患重病需緊急醫療或長期治療,或因殘障須接受治療或復健等者,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扶養人或照護人所能負擔者,由本會救助部分或全數醫療費用。

二、    急難、災害救助

因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者,由本會視其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救助暫度難關。

三、    喪葬補助

因家屬經濟狀況無力料理喪事,由本會視情況補助喪葬相關費用。

四、    生活補助

因家庭經濟情況致使日常生活開支(不含學雜費)無法支應者,由本視情況補助其部分或全數費用。

五、    其他符合本辦法精神應予救助或補助者。

 

第四條  申請時限

一、    各項補助或救助申請至遲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二、    如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得事先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後三個月內補繳相關文件。

 

第五條  申請與推介

一、    個人申請

二、    他人或機構推介

(一)    桃園市政府社會()處,鄉、鎮、區公所、村、里辦公室(村、里長)

(二)    各級學校(各單位)

(三)    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人員)

(四)    各社福基金會。

(五)    其他地方協會等非營利性組織(社工人員)等。

 

第六條  救助/補助金額

一、    本會將視個案提出申請文件完整度與實際遭遇狀況,保留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二、    個人通過補助者,本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第七條  各項救助/補助應備資料(紙本)

一、    傷病醫療救助

(一)    本會「救助/補助金申請表」。

(二)    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費用收據(限健保給付之醫療院所)

(三)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二、    急難、災害救助

(一)    本會「救助/補助金申請表」。

(二)    需要救助之事實證明文件(例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正本)

(三)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三、    喪葬補助

(一)    本會「救助/補助金申請表」。

(二)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三)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    葬儀社收據或喪葬費用證明文件(未出殯前可先檢附估價單)

(五)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四、    生活補助

(一)    本會「救助/補助金申請表」。

(二)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    其他可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稅局財力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照片等。

五、    上列申請檢送之全戶戶籍謄本中不得省略記事;申請檢送之書表、單據如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或受助人印章切結;申請所送書表、單據,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第八條  其他

(一)   本會辦理救助或補助審核時,將以中低收入、低收入、家境清寒或急迫、嚴重者為優先考量。

(二)   同一家戶或人員同時符合不同申請事由者,應自行擇取一項辦理。

(三)   申請人及受助人應同意本會為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或會務推廣,進行電話、家庭訪視、拍照或錄影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受助人姓名、名稱及受助金額(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除外),及同意本會使用申請人所檢附資料內容等事項,如未同意及配合者,本會將不予提供協助。

(四)   申請時提供資料不全或有錯誤經告知仍未改正者,視同自動放棄資格;如有提供不實資訊經查證屬實者,應返還救助(補助)金,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   急難、災害等救助如有時間性,經本會先行辦理者,應於事後補辦追認及查證手續。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